(一)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,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,不抄送下级机关。
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。如果现在一个机关发一份上行文,同时主送给了两个直接上级机关,容易出现两个直接上级机关互相推诿的现象,也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。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,规定了上行文原则上只主送一个上级机关。
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。给上级机关主送的公文和下级无关,所以上行文不抄送下级机关。
(二)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应当经本级党委、政府同意或者授权;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。
党委、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、报告重大事项,应当经本级党委、政府同意或者授权。例如市教育局想搬迁,搬迁属于“重大事项”,如果市教育局局只报告了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却没有告知市政府,肯定是不行的,所以“重大事项”要经市政府同意或授权。
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,如是是在“职权范围内”的事情,市教育局就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教育厅,无需经过市政府的同意或授权。
(三)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,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,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,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。
例如,市政府给省政府发了一篇请示,省政府要以自身名义将相关事项上报国务院。此时不得原文转报,要提出倾向性意见,在公文中标注“倾向于”。
(四)请示应当一文一事。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
请示应当一文一事。一份请示,只能写一件事情。如果说有两件事情需要请示,需要写两份请示。
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。报告不需要上级回复,而请示需要上级回复,所以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。
(五)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,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,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。
一般情况下是机关发文,机关收文,比如市政府主送公文给省政府。
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是机关发文,机关收文,有一个特殊情况“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”,假设省长直接安排了市政府一个任务,这就是“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”,在这种特殊情况下,可以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,市政府可以主送公文给省长。
(六)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,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。
例如,市公安局有两个直接上级,省公安厅和市政府,所以市公安局就受到了省公安厅和市政府的双重领导。如果现在市公安局给省公安厅主送了一份公文,必要时可以抄送给市政府。注意必要时就是“有需要的时候”不是“必须”。